宛劳社〔2007〕133号

关于转发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

《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的通知

 

   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、劳动(人事劳动)和社会保障局,市直各有关单位: 现将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《关于调整河南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》转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市直和卧龙、宛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50元/月,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.5元/时;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50元/月,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.5元/小时。各地区各部门从十月份起要严格按照新的标准执行。经营情况比较好,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,不允许利用最低工资标准,来降低职工收入。

二○○七年九月二十八日

主题词:调整 月最低工资 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 通知  

抄送:市政府办公室  

南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  2007年9月28日印发